吴鹰律师亲办案例
被控犯销售假药罪,律师介入辩护,激烈庭审之后,检察机关撤诉。
来源:吴鹰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6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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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观点分析

被告人在案件发回重审一审中委托律师辩护,结合案情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,开庭之后,检察机关撤回起诉。刑事辩护委托专业律师很重要。


河南省**县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(2019)豫****刑初***号

公诉机关**县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**,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7年9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
辩护人吴X北京XX律师XXX律师。

被告人***,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7年9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7年9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
辩护人李XX,北京XX律师XXX律师。

被告人赵XX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7年9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7年9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
辩护人李XX,北京XX律师XXX律师。

被告人谢X,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7年9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
辩护人刘XX,河南XX律师XXX律师。

被告人**,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7年9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
辩护人刘XX、张XX,北京XX律师XXX律师。

被告人***,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,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7年9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
委托辩护人刘XX、张XX,北京XX律师XXX律师。

被告人***,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
辩护人王XX、梁X,河南XX律师XXX律师。

**县人民检察院以*检公诉刑诉〔2018〕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,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我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(2018)豫1322刑初745号刑事判决书,被告人提出上诉。**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(2019)豫13刑终611号刑事裁定书,裁定撤销河南省**县人民法院(2018)豫1322刑初745号刑事判决,发回**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,在诉讼过程中,**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为由,决定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,**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起诉,理由正当,应予以准许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予**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**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,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
审 判 长  崔XX

审 判 员  王XX

人民陪审员  王XX

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

书 记 员  吴XX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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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吴鹰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市达略(南阳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113*********9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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